(一)通过人民法院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分为诉中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情况紧急的,还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诉前保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保全程序,诉中保全既可以当事人主动申请也可法院依职权启动保全程序。
基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电子证据的保全是法院面临的一个全新课题,除了要选择相关的物质载体,并且对相关的使用人制作者进行必要的询问外,最主要的是应当在专家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保全工作。只有使法律与技术相结合,才能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并且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取原件有关的证据材料,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公证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由此可知,公证证据的证明力更强,具有更优越的法律效力。
1、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内容:应当包括电子数据原始性公证和电子数据取得行为真实性公证。
2、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程序:第一步,由当事人主动申请,保全公证书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第二步,由公证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第三步,由公证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操作。
(三)网络公证保全
网络公证是指由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借助网络平台,在网上接受并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开展公证业务。
1、电子证据的网络保全公证的内容分为:一般数据保全(即实时数据保全),和综合保全(包括网上拍卖、裁判、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其应用领域涉及到一方确定另一方不确定的交易,可起到监督作用。
2、电子证据的网络保全公证的程序
(1)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办理的公证。网上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在网上达成协议后,各自用CA证书对合同进行加密签名(即对合同的固化保全)并将合同的电文数据内容提交到网络公证计划的数据保全中心,由保全中心加入自己的数字公证,并留存一份,对数据电文的公证也就完成了。
(2)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公证。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需要提取网上侵权证据维护其合法权益时,公证机关可采用多种方式对网上侵权的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公证。公证时首先审查需要保全的电子证据,其生成、储存、传输、保存方法等是否具有可靠性,在确认保全对象客观真实的前提下,主要采用下列方式予以保全:备份。对电子证据进行备份保全,防止原数据的丢失与人为破坏。打印。对电子证据可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注明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取证人等。拷贝。将电子证据(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硬盘或光盘中,取证后,注明提取的时间并封闭取回。拍照、摄像。当电子证据具有视听资料证据意义,可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对提取的视听资料进行封存保管。
二、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一)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二)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三)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三、证据保全有哪些方法?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中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相、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法规中规定的病历封存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一)根据法规的要求,病历的封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和启封,任何单独的一方进行封存和启封均属无效。
2、如果主观病历与客观病历难以区分时,可以对全部病历进行封存。
3、封存的对象可以是病历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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