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总共有过四个修正案,分别是2007年10月28日、2012年8月31日、2017年6月27日和2021年12月24日通过的。2021年通过的修正案为最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包括总则、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四编。
一、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二、民事诉讼法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目前版本为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的。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处分权主义
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其私法上的权利。故当就私法上的权利发生争执时,当事人起诉与否,在什么范围内对于何人起诉,以及于何种情况下终结诉讼,原则上亦应该由当事人主导控制,而非法院公权力可以代为主张。因此除了解决纷争的方式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决之以外,对于审判对象,亦即诉讼标的的范围及内容亦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以尊重其程序主体权及程序处分权。
(二)辩论主义
辩论主义一词,是1801 年德国民诉法学者首次使用,用以对照职权主义之概念,指成为裁判之基本的诉讼资料,以专由当事人提出,并且,法院应本于当事人所提出之资料裁判之主义(原则)。其主要在处理的便是证据和事实由谁提出的问题。在辩论主义之下,当事人必须要在审理程序中主动提出事实和证据资料,法院处于一个被动的状态,必须要当事人有提出之诉讼资料才能加以审酌,而不能主动调查。其主要适用的对象通常与公益或事件的本质有关,此时法院对于证据的提出与调查将拥有较大的控制权限,但是对于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仍然需要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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